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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包材法规服务
法律概述

《中国药典》中规定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此外,不直接接触药品但是对药品产生作用的药品包材(例如,不直接接触药品的铝塑包装,具有隔氧隔水的作用),也需要作为药包材进行登记监管。

对药包材通常分为高风险和非高风险两类,其中高风险药包材一般包括:

1、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

 
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机构主要负责:

根据各省监督检查开展的情况和需要,适时修订相关检查标准;

根据需要组织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开展现场检查和检验。

药品审评中心(CDE)隶属于NMPA,该机构主要负责:

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登记平台与数据库;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资料的接收、完整性审查、登记号授予和公示以及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

 
药包材登记需要准备的资料

1、《药包材登记表》

2、登记人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证明性文件,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3、药包材基本信息(药包材名称、包装系统/组件、配方、基本特性、境内外批准上市及使用信息、国家标准以及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4、生产信息(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物料控制、关键步骤和半成品、中间体控制、工艺验证和评价)

5、质量控制(质量标准、分析方法的验证、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6、批检验报告(批检验项目需提供不少于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7、自身稳定性研究(提供药包材自身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8、相容性和安全性研究(相容性研究、安全性研究)

9、申报事项

10、品种及相关情况

11、产品所有权人信息

12、生产企业信息

13、委托研究机构信息

 
药包材登记资料: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第56号)》根据使用情况对药包材的分为以下类别:

1、未在境内外上市药品中使用过的药包材(如新材料、新结构);

2、已在境内外上市药品中使用过,但改变药品给药途径且风险提高的药包材;

3、未在境内外上市药品中使用过,但是可证明在食品包装中使用过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药包材(仅限用于口服制剂);

4、已在相同给药途径的上市药品中使用过的药包材;

5、其他 根据使用情况或所接触药品的风险不同,所提供的登记资料要求不同。大致包括内容如下:

我们提供的服务
  • 药包材登记咨询
  • 药包材登记业务代理
  • 登记备案资料翻译
  • 药包材关联评审跟进
  • 药包材年度报告
  • 实验室委托及测试监理
  • 官方问询沟通
服务优势
中邦是国内较早从事合规咨询服务的机构之一,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学士组成的层次合理的资深专家团队,并先后在英国、美国、韩国、北京、上海、苏州、福州、深圳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形成辐射全球的服务网络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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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邦咨询(山东中邦北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产品注册与合规咨询服务。凭借其专业技术、多方资源和全球网络,致力于为医药、化工企业、消费品生产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提供法规咨询及环保法规应对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销售和全球贸易过程中面临的环境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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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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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包材、药用辅料已批准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单独进行补充申请审评审批,不核发补充申请批件。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涉及到的药...
  •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进行关联申报?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例如需要继续加工成型的药用玻璃管、橡胶及弹性体、塑料粒料,以及各种助剂、添加剂、填充剂等。...
  • 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药包材有何要求?
    对于注射剂、滴眼剂等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瓶等包装材料,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研究资料,完成审评后不核发核准编号。上述与药品共线...
  • 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关联申报有何要求?
    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阶段,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包材、药用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或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要求一并提交全部研究资料;其他药包材、药用辅料,药品注册申请...
  • 药包材、药用辅料是否可以与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关联申报?
    药品注册申请人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提出第1项、第6项、第10项补充申请事项,或依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提出第12项补充申请时,相关药包材...
  • 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更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申请?
    药包材、药用辅料已批准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单独进行补充申请审评审批,不核发补充申请批件。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涉及到的药...
  •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进行关联申报?
    药包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不纳入关联审评审批的范围。例如需要继续加工成型的药用玻璃管、橡胶及弹性体、塑料粒料,以及各种助剂、添加剂、填充剂等。...
  • 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药包材有何要求?
    对于注射剂、滴眼剂等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共线配套生产的塑料袋、瓶等包装材料,由药品注册申请人按照2016年第155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一并提交研究资料,完成审评后不核发核准编号。上述与药品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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