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第12号部令,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是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其中,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又可分为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前期准备时间:1个月
试验周期:4-10个月
登记卷宗准备时间:10-20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不计补正时间)
主管部门技术评审:30日。
如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不充分的,申请人应按补充通知要求在6 个月内一次性补充相关申请材料。
审批时间:20+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包含申请表、测试报告、以及申请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判定结论及依据等材料。其测试数据的具体要求需要依据物质的特性和用途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