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1月1日,欧盟最新版关于温室氟化气体(包括常见的HFCs,PFCs,SF6)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517/2014出台,简称F-gas法规。F-gas法规是原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的加强版,主要通过以下3个方面对F-gas进行管控:
控制欧盟境内F-gas总量;
禁止部分F-gas使用;
防止F-gas的泄露。
旨在于2030年时将欧盟境内F-gas的排放量控制到2014年排放量的1/3,并将HFCs的排放量控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
1、F-gas配额申请
为了更好控制欧盟境内F-gas总量这一问题,该法规提出配额这一概念,即任何企业如果想在欧盟市场投放F-gas,必须先进行配额申请并获得相应配额。
配额申请的主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欧盟境内生产商或进口商;
一种是通过OR进行申请的非欧盟企业。
2、F-gas吨位申请
温室氟化气体除了受F-gas法规管辖外,还同时受到REACH法规管辖。因此,F-gas申请吨位不能超过对应REACH(预)注册号下的最高吨位。
3、F-gas配额当量
配额是以CO2当量的形式进行分配,某物质CO2当量是指该物质质量乘以其GWP值(全球变暖潜值)。企业提交了相关温室氟化气体的吨位数据后,欧盟委员会计算出相应的CO2当量,所有申请物质的CO2当量加和后得到总CO2当量,以此总CO2当量作为企业申请的预配额。
4、F-gas配额申请时间:
F-gas配额申请的时间为每年一次,2015年的时间预计为5-7月份,因此,需申请的企业需尽快联系相关机构进行申请。
我们能提供化学品进口贸易合规一站式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