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法律概述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即第12号部令是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
12号令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
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其中,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又可分为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新化学物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1、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适用情形: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无申请量限制。
2、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主体: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拟变更用途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拟用于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对具有PB或PT或BT属性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3、新化学物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材料要求:
申请表、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代理合同或协议(境外申请人)、授权书(如需)、 测试报告或者资料(如需)、 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新用途特定暴露途径的相关危害特性测试报告或资料(必要时)、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高危害物质)、 测试机构资质证明、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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