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全面推进,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日前,在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体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也介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 “五个统筹”。其中统筹好传统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指出尤其是要建立新化学物质风险防控体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在做的就是风险控制工作。
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5月4日发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将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也强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就是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最直接的举措之一。
基于中邦咨询丰富的登记经验,结合团队的实操经验和与官方的交流,对实际登记工作中企业普遍遇到的难点和痛点,包括聚合物备案、简易登记中的累积环境风险、信息保护等进行细致地解析,希望可以助力企业顺利开展合规工作。
一、环境监督管理现状
根据新化学物质后期监督跟踪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现场检查工作提供指导。
同时开发了新化学物质地方监管信息系统,服务于逐级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传递。
如此多措并举,为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工具。
二、现场检查与登记后义务
现场检查是环境监管的落地工作,《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指导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现场检查工作。
以上海市为例,现场检查主要分为以下五步走:
企业应格外注意对于相关物质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并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为,需要严令禁止。
这是因为自2021年至今对15省市下发的47份处罚决定书中,主要违法行为即应报未报,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的3个案例也为类似典型。请各企业引以为戒,重视合规。
对于已登记物质,登记后也不代表结束,不同的登记类型均有不同的登记后义务。新物质的信息传递、资料保存和活动记录的工作也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