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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合集
中国新化学品物质登记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
2024年02月24日
6月30日,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MEESCC)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的第四章,主要解释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的一些常见问题、如何办理简易登记以及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标识信息注意事项等,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新化学物质登记过程中的一些难点和重点。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填写申请后,“预览”模式下打印输出的文件没有SN号码吗?如何正确打印输出?

答:在“预览”模式下打印输出的文件没有SN号码,因此请勿在“预览”模式下进行打印。正确打印步骤为: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后,应先点击“打印”,生成带唯一识别号(SN号)的PDF文件后,再提交打印机输出纸质打印件。
 
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可以查询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的进度吗? 如何查询?
 
答:网上登记系统可以查询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的进度。查询步骤为: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对应申请事项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审核进度。
 
3. 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填写、保存文档后,如何查找已保存的文件?
 
答:可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对应的办件。
 
4. 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如何更改联系人信息?
 
答:使用已注册账号进行登录,点击页面右侧边栏“我的资料”,在企业信息中更新联系人信息,点击“修改”即完成联系人更改。
 
5. 办理聚合物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时,对GPC等谱图的测试机构有何要求?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对于物理化学性质境内外测试机构有相应要求,GPC等谱图的测试机构与物理化学性质测试机构要求相同。
 
6. 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提交标识信息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申请人应提供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为从权威机构获取的准确、规范信息,或是来自公开出版的文献报告、权威数据库等。俗名、行业通用名等作为别名提供。化学物质的标识信息应与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相关信息对应一致。
 
7. 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证明材料为企业发票,但发票显示的化学物质信息为内部代码或简称,与申请物质的化学名称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信息应与申请物质的规范化学名称对应。如不对应,应提供其他关联性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化学物质信息与申请物质信息完全对应一致。
 
8. 简易登记申请表填写应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填写内容前后保持一致;
 
2)申请用途不属于出口用的,填写实际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
 
3)申请用途属于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或兽药中间体的,提供详细说明,说明属于中间体的详细情况及下游加工使用情况和最终产品信息等;
 
4)测试数据相关信息填写与测试报告保持一致;
 
5)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豁免条款的数据,在申请表结果描述项内进行说明等。
 
9. 办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一致;
 
2)申请标识信息保护的,类名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编写;
 
3)化学名称注意空格、连字符、上下标,名称末尾不用加标点;
 
4)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应提供SMILES 码;
 
5)分子式注意下标等。
 
10. 拟更换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证明材料可为申请人与前代理人、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申请人与前代理人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与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以及新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等。其中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合同或协议中需明确规定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以及衔接时间。
 
11. 新化学物备案申请提交后,还需注意什么?
 
答:提交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后,应留意备案抽查的补正要求。系统发送备案物质补正通知后,会自动向账号绑定的联系人发送短信提醒,备案人应及时查看补正通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12. 新化学物质年度活动报告,每年都需要提交吗?
 
答:需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的登记物质,每年都应按要求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直至该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13. 7号令下已取得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下重新办理登记的,原7号令下的登记证如何处理?需要办理登记证撤销吗?
 
答:原7号令下已取得的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登记证应交回换发新的登记证,不需要办理登记证撤销。
 
14. 对于某手性化学物质来说,其左旋体、右旋体和混旋体是否是同一化学物质?
 
答:需结合化学物质的化学名称、CAS号、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判定是否是同一化学物质。
 
15.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化学品测试的测试数据质量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等信息可以在哪里查询?
 
答:相关信息链接地址如下:https://www.meescc.cn/ggzc/bszn/cssysgl/,如无法打开链接,可尝试使用IE、谷歌等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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