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清单提交通报的最后期限是某一物质投放市场后的一个月。
一个月的期限必须从一种物质投放市场的日期算起。这也适用于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但在2010年12月1日没有投放市场,但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才再次投放市场的物质。
例如,你们作为生产商或进口商在2010年11月8日向市场投放了一种物质,然后停止了一段时间,然后在2011年2月1日恢复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的一个月通报截止日期是在恢复活动后一个月,你的通报截止日期是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