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配方是化妆品注册备案需要提交的重要文件之一。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配方表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原料名称: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
百分含量: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
使用目的: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请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备注栏:以下情形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二) 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三) 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四) 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五)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六) 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
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产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针对中国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资料;
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资料。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
使用电子标签的,应当提交电子标签内容,销售包装上的图码应当是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预置图码。
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